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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XX建筑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系申请申请执行人单位职工,住醴陵市X镇。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XX建筑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的(2006)株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07)株中法执字第X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将该案指定至被执行人王XX住所地醴陵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将本院执行的(2006)株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指定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XX建筑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纠纷(2006)株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一案,由醴陵市人民法院执行。

醴陵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伍狄

审判员陈程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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