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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狄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狄某某,又名狄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狄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7月16日在本院大河屯中心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狄某某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11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被告于2004年12月犯罪后潜逃至今,下落不明已达六年,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狄××由其抚养。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①查阅婚姻档案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2日登记结婚,②唐河县X镇X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自2004年因犯罪外逃,至今下落不明;③证人钱某×、钱某×的出庭证词,以证明被告自2004年12月犯罪后外逃,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依法对被告狄某某的父亲狄××进行了调查,其证实狄某某在2004年12月犯罪后外逃,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在被告外逃后回娘家居住,其孙女狄××由其长子狄××抚养至今。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形式有效,与法庭调查的情况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反映客观真实情况,均应确认为本案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钱某某与被告狄某某于2003年1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4年3月2日办理了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狄××。2004年12月,被告狄某某因涉嫌犯罪潜逃,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在被告潜逃后回娘家居住至今,其女狄××由被告兄长狄××照管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

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4月8日发出公告,限被告60日内来院应诉,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出现。

本院认为,被告自2004年12月因涉嫌犯罪潜逃至今,一直下落不明近六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被告下落不明,客观上无法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其婚女儿狄××由原告抚养。故原告请求抚养其女儿,本院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无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原告不主张分割,本院亦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钱某某与被告狄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狄××由原告抚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永耀

审判员陈欣斌

审判员刘家相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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