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X路XXX弄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X路XX弄X号XXX室。
被告B,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X号XXX室。
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告诉被告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慧莉独任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B应于2010年9月23日前向原告A返还出资款人民币x元;
二、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A负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8月31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沙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