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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

法定代表人陆X,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XX,男,1964年XX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

被告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路X号。

诉讼代表人汤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XX,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8元,减半后收取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怡

审判员王勤

代理审判员虞德其

书记员季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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