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X号。
被告顾X,女,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号。
原告施X与被告顾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庞芸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月1日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施XX,2006年6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由于缺乏沟通,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日渐淡薄。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就女儿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表示家庭财产不需法院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施XX与被告顾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施XX随原告施兵共同生活,被告顾X自2010年9月起每月给付女儿生活费人民币300元,并凭票据(除报销外)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至女儿施XX18周岁止(给付方式:2010年9月至12月的生活费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以后每年的1月、7月付清半年的份额,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于每年12月底结算一次)。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施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27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芸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