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X,女,1971年X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被告丁X,男,1969年X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X与被告丁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政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