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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某魁,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闽清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詹某某(系被告母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购置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10年4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林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许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告林某5000元;金手镯一支(4.8钱重)、金戒指一枚(1钱重)、金耳环一副(0.5钱重)归被告所有(现均在原告处)。以上给付对方的钱物均在签收协议书之日付清。

三、原、被告无购置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由各人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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