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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浏阳红旗重型车架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负责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浏阳红旗重型车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浏阳红旗重型车架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3日委托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限期于2010年6月10日之前交纳上诉受理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受理费,应当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庚

审判员蔡旭辉

审判员刘霞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卢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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