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男,清丰县X乡人。

委托代理人黄某献,清丰县司法局仙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清丰县X乡X村人。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诉称,2007年11月、12月份,被告王某某饲养肉鸡时,赊购原告的鸡苗、鸡药、鸡饲料。被告将鸡子养成成鸡卖出后,经过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251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推拖拒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所拖欠的货款2515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2007年11月、12月份饲养原告肉鸡、肉鸡卖掉后,拖欠原告2515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属实。但饲养这批肉鸡亏损,所以没有给付原告。另外,饲养原告肉鸡时向原告交纳了1000元押金,有原告出具的收据为证,原告应当退还。

原告对被告交纳1000元押金的事实认可,同意用货款折抵。

综合双方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07年被告王某某饲养原告彭某某的肉鸡,向彭某某交纳了1000元押金,彭某某向王某斋出具了收据。2007年11月、12月份,被告王某某饲养了原告彭某某提供的一批肉鸡鸡苗,并赊购了原告彭某某的鸡苗、鸡饲料。王某某将鸡苗养成成鸡卖掉后,经过与彭某某结算,共欠彭某某货款2515元,向彭某某出具了欠条。后王某某以养鸡亏损为由拒付货款,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赊购原告彭某某提供鸡苗、鸡药、饲料,由王某某将鸡苗养成成鸡卖出后,双方经过结算,王某某共拖欠彭某某鸡苗、鸡药、鸡饲料款2515元。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王某某向彭某某出具了欠条,对拖欠货款的数额予以了认可。原告彭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偿付欠款251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交易前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彭某某交纳的1000元押金,在交易结束后,王某某主张返还,彭某某同意折抵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折抵后,王某某仍应给付彭某某15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偿付原告彭某某货款1515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凤伟

审判员郭雷奇

审判员库锁庆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聂建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