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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某、吴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

被告季某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某、吴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8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唐嘉清

审判员汤继荣

代理审判员钱春林

书记员曾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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