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
被告季某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某、吴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8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唐嘉清
审判员汤继荣
代理审判员钱春林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