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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甲、宗某、罗某乙申请执行冯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罗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省岚皋县人,个体工商户,现租住(略)。

申请执行人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岚皋县人,学生,系罗某甲之子,住(略)。

申请执行人罗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居民,系罗某甲之女,住(略)。

被执行人冯某某,女,生于1979年5月17日,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个体工商户,现系“河滨大道付家粮油批发部”业主,租住(略)。

罗某甲、宗某、罗某乙诉冯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的(2009)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某甲、宗某、罗某乙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某甲、宗某、罗某乙于2009年12月28日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将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应忠

审判员郭友胜

审判员陈红孟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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