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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伤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X路X村二期建筑工地工作时,见同事朱长奎因工作纠纷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扭打,遂持钢管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殴打,致刘某手第一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势已构成轻伤。

2010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单位人员的陪同下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陈某、证人张学志、祁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某具有自首行为,且当庭够能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1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俊英

书记员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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