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商城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5日晚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在本区X镇X村X组X号良信快餐连锁公司宿舍门口,与同事刘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继而扭打,后被同事劝开。被告人赵某某自觉吃亏,遂从隔壁女生宿舍取菜刀1把返回上述地点,将被害人刘某面部砍伤,致刘某面颊部皮肤软组织裂创长4.5cm。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势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人体损伤鉴定书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某当庭够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5日起至2011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俊英
审判员师坤鹏
代理审判员周国莲
书记员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