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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又名孟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失火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7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南召县X镇X村余家沟张家坟东边地里拔玉米杆时,因焚烧拔掉的玉米杆引起着火,孟某打后,意为被扑灭,就离开现场。尔后,余火引起山林着火。经现场勘查并计算,过火林地面积共计28.7公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马××、吕×、潘××、赵××、马××、张×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技术鉴定报告及相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山林着火,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大面积山林受损,致使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是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席兵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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