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姜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7-08-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西刑初字第00467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5月21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于2007年5月15日9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南营房X栋楼附近一平房内,趁屋内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姚某乙夏新牌E600型手机一部,被害人邵某某嘉信牌JX-313型x播放器一部,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150元。后被查获。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北京市西城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姚某甲、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姚某乙、邵某某的陈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阜外大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姜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1日起至2007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马越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小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