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
被告朱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樊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朱某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樊某借款利息人民币1万元。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074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8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