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
被告陆某
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与被告陆某、被告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徐某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