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陈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4年2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朱某清,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三、离婚后,原告朱某自愿放弃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租赁权及居住权,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