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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陈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被告陈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4年2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朱某清,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三、离婚后,原告朱某自愿放弃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租赁权及居住权,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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