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炎陵县X镇X村新屋组。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炎陵县X镇X村新屋组。
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奇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彩色电视机一台、缝纫机一台归原告杨某某所有;房屋一栋(砖混结构)归被告郭某某所有;被告郭某某自愿补偿原告杨某某房屋补偿款x元。房屋补偿款分4次付清,即2010年12月30日、2011年12月30日、2012年12月30日和2013年12月30日前分别给付2500元;原、被告各自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杨某某自愿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奇华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