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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暂住本区X路X号)。因本案于2010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本区X路X号一无证临时摊位上,将《捆绑虐待专辑》、《SM虐待特别版》4张光碟以人民币16元的价格贩卖给符某某(另行处理),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从其店内查获待售的《莫斯科郊外的少女》、《野花蜜》、《阿曼的初体验》等光碟162张。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查获的162张光碟中及已卖出的4张光碟均系淫秽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符某某的证言、扣押、收缴物品清单、清点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陈某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0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俊英

书记员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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