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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韩某某与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韩某某与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某某、韩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庆岭、闫军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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