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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滥用职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45岁。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0年5月22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6月24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小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任鄢陵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福利退休管理股股长期间,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明知邢献花等20名申请退休的职工不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而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使这20名申请退休的职工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致使这20名职工提前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给国家造成了x.93元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周某某、马某某、曹某某证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劳社部发(1999)X号文件、豫政办(1999)X号文件、豫劳险(1999)X号文件、鄢陵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证明、户籍证明、鄢陵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出具的证明一份、鄢陵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文件、20名不符合条件退休人员的档案资料及退休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纵观全案,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俊杰

审判员张东海

审判员王红卫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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