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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某某诉被告株洲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南车集团某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某,男,19XX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旷春荣,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少钦,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烈平,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南车集团某机车厂,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心。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该厂法律顾问。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株洲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南车集团某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汤某某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汤某某承担。

审判员王健

二○一○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罗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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