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市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该社月山信用社主任。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左强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曾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