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朱某某与上诉人赵某乙、翟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朱某某及赵某乙、翟某某均不服宁陵县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3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赵某甲,上诉人翟某某、上诉人赵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庆
审判员王某中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