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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某与上诉人赵某乙、翟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朱某某与上诉人赵某乙、翟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朱某某及赵某乙、翟某某均不服宁陵县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3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赵某甲,上诉人翟某某、上诉人赵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庆

审判员王某中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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