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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苏仙区太平乡碧冲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发文编号:(2010)苏执字第X号

案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主办单位:栖凤渡法庭

承办人:

核稿人:领导签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苏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苏仙区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苏仙区X乡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某乙,系该村委主任。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苏仙区X乡X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的(2009)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5月30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仙区X乡X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仙区X乡X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x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仙区X乡X村民委员会的收入x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于x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小明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宋美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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