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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诉被告衡南县广播电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住所地:衡阳市X路X号。

负责人黄某乙,行长。

委托代理人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该行职工。

被告衡南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衡南县X镇。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该局干部。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诉被告衡南县广播电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依法予以冻结。2010年4月19日,原、被告均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提前开庭。本院由审判员谭海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江小勇、贺银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罗伟宏担任法庭记录,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诉称:被告衡南县广播电视局所辖向阳有线电视站,于1994年1月7日向原告贷款x元,借款3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偿还,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x元,2010年4月26日以前所欠的利息x.40元,合计x.4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衡南县广播电视局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愿意偿还欠款,但一次性偿还有困难。

经审理查明:1994年1月7日,被告衡南县广播电视局所辖向阳有线电视站向原告贷款x元,约定借期3个月,月利率10.88‰。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偿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衡南县广播电视局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本金x元,利息x.40元,合计x.40元,被告自愿在2010年4月26日前偿还利息x.20元,2010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x元及所欠全部利息(利率按月利率7.56‰,从2010年4月27日起算)。

本案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967元,财产保全费873元,合计1840元,由被告衡南县广播电视局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海鹰

审判员江小勇

审判员贺银华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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