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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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戚某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刘某丁,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姚某某、钟某某,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李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刘某庚,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二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马某、文某、李某戊、吴某犯盗窃罪,李某己、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秀勤、李志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王某甲、李某乙、马某、李某戊、吴某、李某己,被告人李某丙及其辩护人刘某丁,被告人文某及其辩护人姚某某、钟某某,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㈠盗窃罪

1、2007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戚某、文某、吴某、李某戊窜至延津县X村西地盗割200对通信电缆730米,经鉴定,价值x元。

2、2007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西地盗割200对、50对通信电缆各600米,经鉴定,总价值x元。

3、2007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之间盗割200对通信电缆370米,经鉴定,价值x元。

4、2007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与苏庄之间盗割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00米,经鉴定,总价值8093元。

5、2007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东地盗割300对、100对、50对通信电缆各150米,经鉴定,总价值x元。

6、2007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盗割400对、200对通信电缆各220米,经鉴定,总价值x元。

7、2007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盗割600对通信电缆各120米,经鉴定,价值x元。

8、2007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盗割两根300对通信电缆6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9、2007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盗割6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10、2007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东地盗割200对1120米、100对通信电缆560米,经鉴定,价值x元。

11、2007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乙、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之间盗割400对、100对、50对通信电缆各600米,经鉴定,总价值x元。

12、2007年4月20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北地盗割200对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5595元。

13、2007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北地盗割3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60米,经鉴定,总价值x元。

14、2007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北地盗割400对通信电缆3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15、2007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戚某、马某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东南地盗割300对通信电缆720米,经鉴定,价值x元。

16、2007年6月18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之间盗割3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370米,经鉴定,价值x元。

17、2007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乙、王某甲窜至原阳县X村之间盗割3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10米,经鉴定,价值x元。

18、2007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戚某、文某、李某戊、吴某窜至原阳县X乡小吴庄与李庄之间盗割100对通信电缆253.3米,50对通信电缆230米,经鉴定,总价值4836元。

19、2007年6月8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南地,靳堂村与姚寨之间盗割100对通信电缆180米,经鉴定,价值3705元。

20、2007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乡姚寨与宣化堡之间盗割3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80米,经鉴定,总价值x元。

21、2007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南地盗割200对通信电缆175米,经鉴定,价值6073元。

22、2007年11月7日晚,被告人戚某、马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610米,经鉴定,价值x元。

23、2007年11月9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65米,经鉴定,价值x元。

24、2007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与香王庄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40米,经鉴定,价值2074元。

25、2007年11月2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与香王庄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铝包铜)180米,经鉴定,价值9422元。

26、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乡杨庄与黄河大堤之间剪断二、三档200对通信电缆,由于被发现,剪断的通信电缆未弄走。

27、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乡杨庄与黄河大堤之间盗割2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7580元。

28、2007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戚某、文某、李某戊、吴某窜至原阳县X村之间剪断50对通信电缆900米,由于嫌通信电缆线细,剪断的通信电缆未弄走。

29、2007年5月15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乡小庄与沙岭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560米,经鉴定,价值x元。

30、2007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乡小庄与沙岭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60米,经鉴定,价值8213元。

31、2007年3月27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乡小庄与尚湾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90米,经鉴定,价值x元。

32、2007年5月10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乡小庄与尚湾之间盗割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10米,经鉴定,价值x元。

33、2007年2月6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镇郑皋与盐运寺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457米,经鉴定,价值x元。

34、2007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镇郑皋与盐运寺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20米,经鉴定,价值6251元。

35、2007年11月1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镇与盐运寺之间盗割400对通信电缆90米,经鉴定,价值6059元。

36、2007年3月30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西头盗割600对通信电缆70米,经鉴定,价值6999元。

37、2007年6月6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西头盗割600对通信电缆110米,经鉴定,价值x元。

38、2007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西头盗割600对通信电缆170米,经鉴定,价值7753元。

39、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X路口盗割通信电缆时,将钢线剪断,因被人发现,未将电缆线盗走。

40、2007年2月20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头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41、200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封丘县X乡前蒋寨与南邢庄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65米,经鉴定,价值5409元。

42、200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封丘县X村与南关屯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43、2007年4月3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封丘县X村之间盗割500对通信电缆3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44、2007年4月23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封丘县X村之间盗割500对通信电缆2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45、200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乙、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封丘县X乡巨岗与陈家庄之间盗割600对通信电缆60米,经鉴定,价值5463元。

46、200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藁城市X镇杨家寨与马庄之间盗割4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100米,经鉴定,价值7941元。

47、200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乙、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藁城市X镇杨家寨与马庄之间盗割400对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48、200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乙、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栾城县X村之间盗割两根400对通信电缆,总长2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49、200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赵县X镇轮城庄西南地盗割两根,300对、200对通信电缆各165米,经鉴定,价值x元。

50、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宁晋县X村之间盗割两根4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9368元。

51、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乙、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宁晋县X村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一根,长1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52、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宁晋县X村之间盗割400对的、300对的电缆线两根,各50米,经鉴定,价值4721元。

53、2007年7月12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之间盗割两根200对的通信电缆线,各2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54、2007年8月15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之间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两根,各270米,经鉴定,价值x元。

55、200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之间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两根,每根长1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56、2007年10月6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王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之间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两根,各140米,经鉴定,价值x元。

57、2007年9月16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之间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570米,经鉴定,价值x元。

58、2007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X路西沿盗割3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170米,经鉴定,价值7128元。

59、2007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X路西沿的通信电缆线割断,通信电缆线未盗走。

60、2007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西北地邢清公路北沿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98米,经鉴定,价值5260元。

61、2007年11月4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西北地邢清公路北沿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178米,经鉴定,价值x元。

62、2007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西北地邢清公路北沿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156米,经鉴定,价值x元。

63、2007年10月2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X村东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长100米,经鉴定,价值2452元。

64、2007年10月8日晚,被告人戚某窜至河北省广宗县X村东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80米,经鉴定,价值3032元。

65、2007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X村北地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3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66、2007年9月14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X村北地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两根各1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67、2007年10月4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X村北地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两根,每根长2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68、2007年11月8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X村北地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长2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69、2007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乙、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X村东北地的通信电缆线钢线剪断,通信电缆线未盗走。

70、2007年3月23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之间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长3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71、2007年7月3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馆陶县X镇西富庄西地盗割300对的、100对的电缆线各346米,经鉴定,价值x元。

72、2007年9月9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馆陶县X镇西富庄北地盗割300对的、100对的电缆线各180米,经鉴定,价值x元。

73、2007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镇黄金堤与赵龙化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6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74、200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镇黄金堤与赵龙化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6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75、2007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村东地与赵龙化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5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76、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乙、王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村东地与赵龙化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5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77、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乙、王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村东地与赵龙化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5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78、2007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镇岳庄与铁窗口之间盗割200对的电缆线5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79、2007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乙、王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镇窖厂与顺道店之间盗割400对、200对的电缆线各370米,经鉴定,价值x元。

80、2007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镇窖厂与顺道店之间盗割三根200对的电缆线各1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81、2007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镇窖厂与顺道店之间盗割三根200对的电缆线各1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82、2007年3月2日晚,被告人戚某窜至河南省兰考县X乡金营北地盗割400对的电缆线70米,经鉴定,价值4259元。

83、200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中牟县X镇六府营南地盗割两根200对的电缆线各长230米、一根50对的电缆线230米,经鉴定,价值x元。

84、2007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乡西未庄西地刘军庄路X路东沿盗割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160米,经鉴定,价值8751元。

85、2007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乡蔡屯与东南屯之间盗割两根300对通信电缆3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86、2007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乡九里沟交换点南柏油路东沿盗割300对、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30米,经鉴定,价值x元。

87、2007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村东地盗割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4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88、2007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X村X村之间盗割两根400对通信电缆各130米,经鉴定,价值x元。

89、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X村X路东沿盗割两根200对通信电缆各250米,经鉴定,价值6280元。

90、2007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戚某、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X村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35米,经鉴定,价值6038元。

91、2007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戚某、王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X村与喉科之间盗割两根300对、200对通信电缆各170米,经鉴定,价值x元。

92、2007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X村X村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252米,经鉴定,价值x元。

93、2007年10月4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X村X村之间割断两根300对、一根50对通信电缆各100米,因被人发现盗走300对通信电缆50米,经鉴定,价值2528元。

94、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窜至河南省荥阳市X村之间盗割200对通信电缆90米,经鉴定,价值3141元。

95、2006年2月20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刘某辛(均已判刑)四人开摩托三轮车到安徽省涡阳县X镇王勤庄学校东200米处的田地里盗割100对通信电缆约200米,经鉴定,价值2561元。

96、2006年3月25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刘某辛等人走着到安徽省涡阳县X镇王龙庄南地,王勤庄东地盗割110对通信电缆100米,经鉴定,价值3842元。

97、2006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刘某辛开红色昌河车到安徽省涡阳县X镇西边,马店至大曹郑庄村X路拐弯处盗割300对通信电缆线150米,经鉴定,价值5315元。

98、2006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刘某辛开摩托三轮车到安徽省涡阳县X镇北边朱庄南地里盗割300对通信电缆线150米,经鉴定,价值5829元。

99、2006年7月2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李安才(已判刑)四人开车到河南省济源市X村盗割600对通信电缆100米,经鉴定,价值7719元。

100、2006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李安才四人开车到河南省济源市X村路段盗割600对通信电缆180米,经鉴定,价值x元。

101、200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李安才、刘某辛开车到河南省宜阳县X村南盗割600对通信电缆100米,经鉴定,价值7719元。

102、2006年9月6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苏红旗(已判刑)、刘某辛开车到河南省开封县X村南盗割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103、200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刘某辛到河南省永城市X镇红太阳加油站西盗割400对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104、200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刘某辛开车到河南省永城市X镇交警中队西盗割4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105、2006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刘某辛、苏红旗开车到河南省永城市X镇李庄南盗割4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106、2006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戚河工(已判刑)、王某壬等人开车到河南省永城市X村西盗割2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5776元。

107、2006年3月8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王某壬、刘某辛、李安才开车到河南省永城市X村东地盗割100对、50对通信电缆各200米,经鉴定,价值4191元。

108、200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伙同刘某辛、李安才、苏伟(已判刑)开车到河南省开封县X村东地盗割4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109、200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刘某辛、李安才、王某壬开车到河南省开封县X村北盗割3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9373元。

110、200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刘某辛、李安才开车到河南省开封县X村南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7029元。

111、2006年7月23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刘某辛、李安才、王某壬开车到河南省宁陵县X乡东南梁楼到路庄的一条道路上盗割300对通信电缆230米,经鉴定,价值x元。

112、2006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等人开车到安徽省涡阳县X村北边盗割400对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7751元。

113、2006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等人开车到涡阳县X村X路北盗割400对通信电缆约100米,经鉴定,价值5167元。

114、2006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苏伟、刘某辛、李文建(已判刑)到安徽省蒙城县X镇芮集西团结桥北,由李文建把风盗割300对通信电缆200米,价值8350元。因车撞树上,弃车逃跑。

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被告人李某己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伙同其夫李某乙将李某乙参与盗割的通信电缆多次予以收购。被告人魏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两次收购通信电缆约600余公斤。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戚某等人供述;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价格鉴定结论书;5、刑事判决书;6、公安机关证明、户籍证明;7、扣押物品清单、收据;8、物证菜刀、断线钳及绳子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某、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马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文某、李某戊、吴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己、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戚某、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乙辩称其参与盗窃只有十三、四起,起诉书指控次数多。另辩称其被抓获前李某己曾打电话与其联系说过投案的事情,应按自首对待。

被告人李某丙辩称其参与盗窃时间短,起诉书指控次数多。其辩护人除同意李某丙上述辩解外,还认为第68、79起认定李某丙参与的证据不足,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文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文某在共同犯罪中只负责开车,属于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戊辩称第一起盗窃中电缆应当是四百多米。

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某己辩称收购电缆主要是其丈夫李某乙所为,其只是帮忙。

被告人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魏某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㈠盗窃罪

1、2007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戚某、文某、吴某、李某戊窜至延津县X村西地盗割200对通信电缆73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李×陈述,被告人戚某、文某、李某戊、吴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2、2007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西地盗割200对、50对通信电缆各600米,经鉴定,总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李×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3、2007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之间盗割200对通信电缆37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李×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4、2007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与苏庄之间盗割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00米,经鉴定,总价值809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董××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5、2007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东地盗割300对、100对、50对通信电缆各150米,经鉴定,总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陈××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6、2007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盗割400对、200对通信电缆各220米,经鉴定,总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肖××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7、2007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盗割走600对通信电缆12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李××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8、2007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盗割两根300对通信电缆6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李××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9、2007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盗割6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刘××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10、2007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东地盗割200对1120米、100对通信电缆56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王××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11、2007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乙、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之间盗割400对、100对、50对通信电缆各600米,经鉴定,总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任××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12、2007年4月20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北地盗割200对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559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杨××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13、2007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北地盗割3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60米,经鉴定,总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张××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14、2007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X村北地盗割400对通信电缆3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张××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15、2007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戚某、马某伙同他人开帕拉丁车窜至延津县X村东南地盗割300对通信电缆720米,正装车时被人发现,车陷在地里遂跳车逃跑,后给李某乙打电话由其开车把几人接走。经鉴定,被盗割的电缆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肖××陈述,被告人戚某、马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当庭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16、2007年6月18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之间盗割3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37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董××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17、2007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乙、王某甲窜至原阳县X村之间盗割3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1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董××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18、2007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戚某、文某、李某戊、吴某窜至原阳县X乡小吴庄与李庄之间盗割100对通信电缆253.3米,50对通信电缆230米,经鉴定,总价值483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刘××陈述,被告人戚某、文某、李某戊、吴某的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19、2007年6月8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与姚寨之间盗割100对通信电缆180米,经鉴定,价值370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刘××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20、2007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乡姚寨与宣化堡之间盗割3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80米,经鉴定,总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刘××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21、2007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南地盗割200对通信电缆175米,经鉴定,价值607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周××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22、2007年11月7日晚,被告人戚某、马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61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邢×陈述,被告人戚某、马某供述,被告人戚某、马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23、2007年11月9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65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杜××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24、2007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与香王庄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40米,经鉴定,价值207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刘××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25、2007年11月2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与香王庄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铝包铜)180米,因被人发现只偷走40米,经鉴定,被盗割电缆总价值942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刘××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26、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乡杨庄与黄河大堤之间剪断二、三档200对通信电缆,由于被发现,剪断的通信电缆未弄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徐××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27、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乡杨庄与黄河大堤之间盗割2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75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28、2007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戚某、文某、李某戊、吴某窜至原阳县X村之间剪断50对通信电缆900米,由于嫌通信电缆线细,剪断的通信电缆未弄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袁××陈述,被告人戚某、文某、李某戊、吴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29、2007年5月15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乡小庄与沙岭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56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周××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30、2007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乡小庄与沙岭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60米,经鉴定,价值821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周××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31、2007年3月27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乡小庄与尚湾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9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周××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32、2007年5月10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乡小庄与尚湾之间盗割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1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周××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33、2007年2月6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镇郑皋与盐运寺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457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窦××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34、2007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镇郑皋与盐运寺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20米,经鉴定,价值625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窦××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35、2007年11月1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镇与盐运寺之间盗割400对通信电缆90米,经鉴定,价值605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窦××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36、2007年3月30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西头盗割600对通信电缆70米,经鉴定,价值699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周×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37、2007年6月6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西头盗割600对通信电缆11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周×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38、2007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西头盗割600对通信电缆170米,经鉴定,价值775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周×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39、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X路口盗割通信电缆时,将钢线剪断,因被人发现,未将电缆线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周××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40、2007年2月20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X村头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周××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41、200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封丘县X乡前蒋寨与南邢庄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65米,经鉴定,价值540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于××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42、200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封丘县X村与南关屯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于××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43、2007年4月3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封丘县X村之间盗割500对通信电缆3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李××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44、2007年4月23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封丘县X村之间盗割500对通信电缆2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李××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45、200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乙、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封丘县X乡巨岗与陈家庄之间盗割600对通信电缆60米,经鉴定,价值546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张××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46、200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藁城市X镇杨家寨与马庄之间盗割4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100米,经鉴定,价值794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温××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47、200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乙、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藁城市X镇杨家寨与马庄之间盗割400对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温××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48、200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乙、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栾城县X村之间盗割两根400对通信电缆,总长2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孔××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49、200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赵县X镇轮城庄西南地盗割两根,300对、200对通信电缆各165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魏××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50、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宁晋县X村之间盗割两根4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936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曹××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李某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51、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乙、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宁晋县X村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一根,长1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曹××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52、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宁晋县X村之间盗割400对的、300对的电缆线两根,各50米,经鉴定,价值472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曹××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53、2007年7月12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之间盗割两根200对的通信电缆线,各2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54、2007年8月15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之间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两根各27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55、200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之间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两根,每根长1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56、2007年10月6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王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之间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两根,各14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57、2007年9月16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之间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57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58、2007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X路西沿盗割3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170米,经鉴定,价值712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59、2007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X路西沿的通信电缆线割断,因害怕报警系统报警,通信电缆线未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徐××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60、2007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西北地邢清公路北沿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98米,经鉴定,价值52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61、2007年11月4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西北地邢清公路北沿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178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62、2007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西北地邢清公路北沿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156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63、2007年10月2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X村东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长100米,经鉴定,价值245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荣××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64、2007年10月8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X村东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80米,经鉴定,价值303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荣××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65、2007年7月19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X村北地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3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崔××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66、2007年9月14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X村北地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两根各1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崔××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67、2007年10月4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X村北地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两根,每根长2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崔××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68、2007年11月8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X村北地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长2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崔××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69、2007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乙、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X村东北地的通信电缆线钢线剪断,因被人发现,通信电缆线未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荣××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70、2007年3月23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X村之间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长3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71、2007年7月3日晚,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馆陶县X镇西富庄西地盗割300对的、100对的电缆线各346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王××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72、2007年9月9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馆陶县X镇西富庄北地盗割走300对的、100对的电缆线各180米,经鉴定,被盗割走的电缆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王××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73、2007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镇黄金堤与赵龙化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6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高××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74、200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镇黄金堤与赵龙化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6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高××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75、2007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村东地与赵龙化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5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高××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76、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乙、王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村东地与赵龙化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5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高××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77、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李某乙、王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村东地与赵龙化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5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高××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78、2007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镇岳庄与铁窗口之间盗割200对的电缆线5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高××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79、2007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戚某、李某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镇窖厂与顺道店之间盗割400对、200对的电缆线各37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高××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80、2007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镇窖厂与顺道店之间盗割三根200对的电缆线各1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高××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81、2007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镇窖厂与顺道店之间盗割三根200对的电缆线各1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高××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82、2007年3月2日晚,被告人戚某窜至河南省兰考县X乡金营北地盗割400对的电缆线70米,经鉴定,价值425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郭××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83、200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中牟县X镇六府营南地盗割两根200对的电缆线各长230米、一根50对的电缆线23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郝××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被告人戚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84、2007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乡西未庄西地刘军庄路X路东沿盗割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160米,经鉴定,价值875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人马××证言,被害人李××陈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李某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王某甲辨认现场笔录等。

85、2007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乡蔡屯与东南屯之间盗割两根300对通信电缆3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王××陈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被告人王某甲辨认现场笔录等。

86、2007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乡九里沟交换点南柏油路东沿盗割300对、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3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李某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王某甲辨认现场笔录等。

87、2007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X村东地盗割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4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人徐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成××陈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李某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王某甲辨认现场笔录等。

88、2007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X村X村之间盗割两根400对通信电缆各13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吴××陈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王某甲辨认现场笔录等。

89、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X村X路东沿盗割一根200对通信电缆250米,经鉴定,价值62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吴××陈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王某甲辨认现场笔录等。

90、2007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戚某、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X村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35米,经鉴定,价值603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何××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王某甲辨认现场笔录等。

91、2007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戚某、王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X村与喉科之间盗割两根300对、200对通信电缆各17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何××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李某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王某甲辨认现场笔录等。

92、2007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X村X村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252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吴××陈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王某甲辨认现场笔录等。

93、2007年10月4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X村之间割断两根300对、一根50对通信电缆各100米,因被人发现仅盗走300对通信电缆50米,经鉴定,被盗走的50米电缆价值252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鲁××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王某甲辨认现场笔录等。

94、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窜至河南省荥阳市X村之间盗割200对通信电缆90米,经鉴定,价值314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鲁××陈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王某甲辨认现场笔录等。

95、2006年2月20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已判刑)、刘某辛(已判刑)四人开摩托三轮车到安徽省涡阳县X镇王勤庄学校东200米处的田地里盗割100对通信电缆约200米,经鉴定,价值256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王××、刘××证言,被害人许××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等。

96、2006年3月25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刘某辛等人走着到安徽省涡阳县X镇王龙庄南地,王勤庄东地盗割100对通信电缆300米,经鉴定,价值384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王××、刘××证言,被害人许××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等。

97、2006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刘某辛开红色昌河车到安徽省涡阳县X镇西边,马店至大曹郑庄村X路拐弯处盗割300对通信电缆线150米,经鉴定,价值531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王××、刘××证言,被害人丁××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等。

98、2006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刘某辛开摩托三轮车到安徽省涡阳县X镇北边朱庄南地里盗割300对通信电缆线150米,经鉴定,价值582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王××、刘××证言,被害人丁××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等。

99、2006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李安才(已判刑)四人开车到河南省济源市X村盗割600对通信电缆100米,经鉴定,价值771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李××证言,被害人周××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等。

100、2006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李安才四人开车到河南省济源市X村路段盗割600对通信电缆18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李××证言,被害人李××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等。

101、200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李安才、刘某辛开车到河南省宜阳县X村南盗割600对通信电缆100米,经鉴定,价值771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李××、刘××证言,被害人彭××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等。

102、2006年9月6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苏红旗(已判刑)、刘某辛开车到河南省开封县X村南盗割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苏××、刘××证言,被害人刘××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等。

103、200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刘某辛到河南省永城市X镇红太阳加油站西盗割400对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王××、刘××证言,被害人李××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等。

104、200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刘某辛开车到河南省永城市X镇交警中队西盗割4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王××、刘××证言,被害人李××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等。

105、2006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刘某辛、苏伟(已判刑)开车到河南省永城市X镇李庄南盗割4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刘××、苏×证言,被害人李××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等。

106、2006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戚河工(已判刑)、王某壬等人开车到河南省永城市X村西盗割2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577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戚××、王××证言,被害人王××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等。

107、2006年3月8日晚,被告人戚某伙同王某壬、刘某辛、李安才开车到河南省永城市X村东地盗割100对、50对通信电缆各200米,经鉴定,价值419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王××、刘××、李××证言,被害人钱×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等。

108、200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伙同刘某辛、李安才、苏伟开车到河南省开封县X村东地盗割4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李××、苏×证言,被害人陈×陈述,被告人戚某供述等。

109、2006年7、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刘某辛、李安才、王某壬开车到河南省开封县X村北盗割3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937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李××等人证言,被害人陈×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等。

110、200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刘某辛、李安才开车到河南省开封县X村南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702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李××证言,被害人陈×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等。

111、2006年7月23日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刘某辛、李安才、王某壬开车到河南省宁陵县X乡东南梁楼到路庄的一条道路上盗割300对通信电缆230米,经鉴定,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李××、王××证言,被害人赵××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等。

112、2006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等人开车到安徽省涡阳县X村北边盗割400对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775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王××证言,被害人丁××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等。

113、2006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伙同王某壬等人开车到涡阳县X村X路北盗割400对通信电缆约100米,经鉴定,价值516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王××证言,被害人丁××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等。

114、2006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苏伟、刘某辛、李文建(已判刑)到安徽省蒙城县X镇芮集西团结桥北,由李文建把风盗割300对通信电缆200米,价值8350元。因车撞树上,弃车逃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苏×、刘××、李××证言,被害人陈××陈述,被告人戚某、王某甲供述等。

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李某己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伙同其夫李某乙将李某乙参与盗割的通信电缆多次予以收购。被告人魏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两次收购通信电缆约600余公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己公安阶段供述证实:其和李某乙在河南省巩义市X镇专门租个院子为收通信电缆用,大约租了一个月,后来直接到自己家里收通信电缆。李某乙还购买剥皮机专门用来剥通信电缆外皮。魏某开车去其家拉过两次电缆线。

2、被告人魏某供述证实:其开车到巩义市X镇李某乙处买了两次通信电缆线,都是外面黑皮已剥掉的细铜线,每次300多公斤,共600多公斤。

3、被告人李某乙供述证实:戚某等人把偷的通信电缆卖给他,他又卖给长葛的魏某。戚某卖电缆,魏某收电缆时其妻子李某己多次在场,有时李某己也经手钱和参与剥电缆线皮。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己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李某乙。被告人魏某、李某丙案发后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戚某、文某、李某戊、吴某、马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小关派出所证明证实:公安人员盘查外来人口时发现巩义市X村的李某己系网上逃犯,遂将其抓获。

2、河南省延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己被巩义市公安局抓获后,经对其做思想政治工作,其供述李某乙在湖北省襄樊市躲藏,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使其归案。2008年4月3日,在李某己带领下延津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来到湖北省襄樊市火车站附近一个家属院李某乙住处将李某乙抓获。李某己曾用侦查人员手机给李某乙打电话但未打通,去襄樊市之前其没与李某乙联系。

3、河南省长葛市公安局大周派出所证明证实:2008年4月9日犯罪嫌疑人魏某到该所投案自首。

4、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小关派出所证明证实:2008年10月1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丙到该所投案自首。

5、河南省延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证实:2007年11月29日公安人员在巩义市将犯罪嫌疑人马某抓获,2007年12月26日在郑州市X镇将犯罪嫌疑人戚某、文某、李某戊、吴某抓获。

认定本案的其他证据还有:

1、被告人戚某、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马某、文某、李某戊、吴某、李某己、魏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身份情况。

2、刑事判决书

⑴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08)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8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x元。

⑵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7)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中部分犯罪事实已被生效判决所认定,同案犯王某壬、刘某辛、李安才、戚河工、苏伟、苏红旗、李文建均已判刑。

3、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准予解回罪犯的函证实:2008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甲从河南省豫中监狱解回。

4、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收据

⑴延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戚某等人丢弃于作案现场的银灰色帕拉丁越野车一辆,发动机号KA(略)Y,车架号x。收据证实:已将该车上缴财政。

⑵延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扣押被告人戚某赃款x元,扣押被告人文某赃款x元。领条证实:退还被害单位中国网通延津县分公司x元,退还被害单位中国网通原阳县分公司x元,上缴财政x元。

⑶延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戚某等人作案工具菜刀三把,断线钳一把,绳子一条。

5、物证绳子的照片、菜刀三把、断线钳一把当庭经各被告人辨认无误。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马某、文某、李某戊、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己、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戚某、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马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文某、李某戊、吴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戚某、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马某、文某、李某戊、吴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戚某、王某甲、李某乙、马某在部分盗窃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丙、魏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己犯罪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李某乙,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李某乙辩称其参与盗窃次数少的理由经查,李某乙多次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有同案犯戚某等人供述、现场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乙公安阶段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关于其辩称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延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乙系同案犯李某己带领公安人员到其住处抓获,李某己去襄樊市之前没与李某乙联系,李某乙也未通过李某己向公安机关表明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故其不构成自首。

关于被告人李某丙及其辩护人辩称第68、79起不应认定李某丙参与的理由经查,指控李某丙参与该两起犯罪的证据不足,该辩护理由予以采纳。关于其辩护人辩称李某丙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文某的辩护人辩称文某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文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虽然分工不同,但也积极参与,应当认定为主犯。

关于被告人李某戊辩称第一起盗窃电缆长度有误的理由经查,该起盗窃价值有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李某己辩称收购电缆的事情主要是李某乙所为的理由经查,被告人李某己明知通信电缆是盗窃所得,仍多次帮助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关于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辩称魏某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戚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x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4日起至2027年12月3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3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

五、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

六、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27日起至2012年12月26日止)

七、被告人李某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27日起至2012年12月26日止)

八、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27日起至2012年12月26日止)

九、被告人李某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3日起至2010年4月2日止)

十、被告人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9日起至2009年4月8日止)

十一、作案工具菜刀三把、断线钳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王丽

代理审判员王云

二○○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冯卫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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