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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寻衅滋事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略)浦东新区X镇X村杨某宅X号(住(略))。1998年4月因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年7月因赌博行为被治安拘留7日,2005年7月因敲诈勒索行为被治安拘留十五日,2006年11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行为被治安拘留7日。因本案于201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浦东新区看守所。

(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中旬的某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庄某某与乔志平、欧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已判决)等人至本区X镇X路X号军振网吧,以在该网吧买到假烟为名,向被害人蔡某某强拿硬要得价值人民币220元的硬壳三五牌香烟2条。

2008年6月下旬的某日晚1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与乔志平、欧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及刘某某、侯某某、杨某(均已判决)等人至本区X镇X路X弄X号被害人吴某某开设的天下网吧,以在该网吧买到假烟为名,在该网吧内强拿硬要得价值人民币135元的利群香烟1条。

2008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与乔志平、欧某某、刘某某、侯某某、张某甲、杨某、张某乙及张某丙、陈某某(均另行处理)等人至本区X镇X路被害人赵某某开设的阳光杂货店,以在该店买到假烟为名,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向被害人赵某某强拿硬要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08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庄某某、乔志平指使欧某某、侯某某等人至本区X镇X村南杨某宅X号被害人邢某某开设的君辉理发店,无故持刀砸坏该店的门玻璃、卷帘门等,造成物损人民币98元。

2008年7月上旬的某日晚7时许,被告人庄某某与欧某某、刘某某、侯某某、张某甲、杨某等人至本区X镇X路X号被害人孙某、马某某合伙开设的新方向饭店,为拒付餐费故意在菜中放入卫生香后挑起事端,后砸坏该店的冰柜玻璃、保鲜柜门玻璃、餐具等物,造成物损人民币212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某、吴某某、赵某某、邢某某、孙某、马某某的陈某,证人乔志平、欧某某、刘某某、侯某某、张某甲、杨某、张某乙、张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作案地点照片,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庄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1年1月15日止。)

二、未退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俊英

书记员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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