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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某某公司劳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弄X号XXX。

委托代理人章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高科技园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XX,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XX区XX路X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吴X诉被告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0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蕾独任审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按月工资人民币x元标准支付2010年2月24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劳动报酬。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劳动关系于2010年2月23日协商解除;

二、被告XX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吴X补偿金x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10年8月1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蕾

书记员秦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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