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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游某某诉被告上海远洋对外劳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游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程保金,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洋对外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国斌,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建亮,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上海远洋对外劳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书面确认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并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行为,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游某某撤回对被告上海远洋对外劳务有限公司起诉处理。

审判长孙英伟

书记员孙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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