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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a信用卡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a,女,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a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顾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6年7月,被告人顾a在A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办太平洋贷记卡1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仍使用消费并套取现金,截至2008年4月10日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44,242.60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

2、2006年10月,被告人顾a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办民生信用卡1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使用消费并套取现金,截至2010年3月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9,776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A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资料和账单明细、催收记录,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64,000余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a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顾美丽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责令被告人顾a退赔A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人民币四万四千二百四十二元六角;退赔中国B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人民币一万九千七百七十六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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