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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成某某、冯某盗窃案
时间:2006-03-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忠刑初字第53号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忠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男,生于1979年3月26日,重庆市忠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2005年1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忠县看守所。

被告人成某某,绰号世平,男,生于1978年12月6日,重庆市忠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2005年1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忠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男,生于1979年8月15日,重庆市忠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2006年2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成某某、冯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在被告人周某某、成某某、冯某当庭提出申请,征得公诉机关同意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成某某、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冬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成某某和张某甲(已判刑)等人盗窃忠县X镇X组余某某家的羊子2头、新立镇X组许某某家的羊子2头、忠县X镇李某某家羊子1头。销售后各分得赃款200元。

2003年冬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成某某和张某甲等人盗窃忠县X镇X组秦某某家的羊子4头、马灌镇X组钟某某家羊子1头和10只鸡、马灌镇X组张某乙家羊子3头。销售后各分得赃款250元。

2003年腊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和冯某、张某甲等人盗窃忠县X镇印山居委邓某某家羊子2头和石宝镇X组申才行家的鹅6只,孙某某家羊子1头。销售后各分得赃款75元。

被告人周某某参与盗窃作案3次,价值4494元;被告人成某某参与盗窃作案2次,价值3576元;被告人冯某参与盗窃作案1次,价值918元。被告人周某某、成某某、冯某盗窃所获赃款用于吃饭、抽烟等,已全部挥霍。

被告人成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冯某2006年2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和供述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成某某、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秦某某、钟某某、张某乙、邓某某、申才行、孙某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成某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某窃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成某某、冯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成某某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事实,构成某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成某某、冯某认罪,其中被告人成某某和冯某自动接受罚金刑罚制裁,可酌情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财产权益,惩处犯罪,对被告人周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对被告人成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八条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对被告人冯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二款、第七十三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7年1月31日止。)

二、被告人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6年7月31日止。)

三、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836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没收非法所得75元,退赔损失9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袁伦顺

人民陪审员高义武

人民陪审员张光霞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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