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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抢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浦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区X镇X路X号尾随被害人蒋某至一弄堂内,谎称蒋某曾骗取过其钱财而向蒋某要财物,后在蒋某欲报警时,被告人张某趁机抢夺得蒋某手中诺基亚5000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561元),后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扭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某某陈述、证人黄某乙、邓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估价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张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0日起至2010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石耀辉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陈洁

审判员石耀辉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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