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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甲与缪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缪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某乙。

上诉人缪某甲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缪某甲、被上诉人缪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缪某甲与缪某乙调解和好。

二、缪某甲自愿放弃所有上诉请求。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由缪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9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磊

审判员武之歌

代理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王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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