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温州交叉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X区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一来,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交叉点服装服饰中心,住所地北京市X区X镇民营科技园区X号。
法定代表人付某,经理。
原告温州交叉点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交叉点服装服饰中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5年7月28日,原告温州交叉点服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北京交叉点服装服饰中心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删除网页并将其所有的www.(略).com域名转让给原告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州交叉点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交叉点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交叉点服装服饰中心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0元,减半收取3130元,由原告温州交叉点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蓉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刘晓军
二OO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