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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2月2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3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以能帮助长葛市鼎源电池有限公司融资八千万元人民币为由,骗取该公司经理王某乙五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人王某甲证言,书证收据、借据、银行汇款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09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红兵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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