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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傅某、万某探望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

委托代理人王恩钦,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法律服务所律师。

案由:探望权纠纷

上诉人傅某、上诉人万某因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其各自在一审中的诉讼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傅某,上诉人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恩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6日,傅某与万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傅某由万某抚养。现傅某为孩子探望问题诉讼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傅某自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于隔年在傅某寒假时(以孩子学校寒假起止时间为准)接回共同居住,并负责在该寒假(以孩子学校寒假起止时间为准)结束前送回万某处(孩子保姆随同,劳务费用由万某支付),2011年寒假由傅某带回,之后隔年带回。

二、傅某自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于每年暑假(共计二十日,具体起止日期由双方提前十日协商约定好)、五一节(共计七日)、十一节期间(共计七日),上午十时至万某住处接傅某,并于当日晚十八时前将傅某送回万某住处,万某对此负有协助的义务;

三、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万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傅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长岑华春

审判员宋东来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张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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