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xx大酒店诉上海xx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大酒店,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x室x。

法定代表人郭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某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上海xx大酒店(以下简称xx酒店)诉被告上海xx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鲁檬独任审判,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田x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被告合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酒店诉称,20xx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经营用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本市X路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租赁期限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年租金为人民币6.2万元。原告提供分机电话和直线电话各X门,电话费由被告承担。付款方式为每季度前的十日付清下季度房租,如逾期付款的,按日交纳租金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如被告单方面退租的,须承担租赁期未履行部分10%的违约金。被告自20xx年x月起未付租金,且在未办理交接的情况下擅自搬走,原告直至20xx年x月才收回房屋。现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租金(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按5166元/月计算)及滞纳金x元(按日千分之一计算);2、被告支付电话费350.6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租赁事实无异议,每月租金为5166元,自20xx年x月起未付。20xx年x月左右,被告发现系争房屋门口顶部出现渗漏水现象,报修后原告曾三次派人察看,但未予修复。原告声称酒店即将大修,要求被告等大修时一并修复。后被告代理人田x与原告经理郑xx进行协商,郑经理同意被告迁出,要求被告支付2万元租金。被告于20xx年x月x日迁出后,田x将该情况向被告汇报,因被告未予答复,故最终也未回复郑经理。对电话费金额无异议,同意支付。租金同意付至20xx年x月底,考虑到房屋漏水,仅同意支付2万元。由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同意支付滞纳金,且约定的滞纳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

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

20xx年x月x日,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经营用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系争房屋作为办公用房,租赁期限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如被告单方面要求中途退租,须提前两个月提出并承担租赁期未履行部分10%的违约金。年租金为6.2万元,每季度一结,先付后用。付款时间为每季度前的十日付清下季度房租。如逾期付款,须按日交纳租金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原告及时对房屋、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做好大楼的安全、卫生和管理工作,不得影响被告的正常交易。原告为被告提供分机电话和直线电话各X门,对外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按月结算。原告方由郑xx作为代表签名。

嗣后,双方按约履行,被告租金交纳至20xx年x月。由于房间号码调整,被告使用的房间号码为x室。

20xx年x月x日,原告向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发出催款通知,明确至20xx年x月x日欠付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租金为x元,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租金为x元,合计4.6万元。要求于x月x日前交纳。该通知由宋xx签收。原告称,函上金额有误。由于被告与xx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且xx公司多次代原告支付租金,故原告向xx公司发出催款函。被告称该函已收到,签约时由于xx公司尚未注册,故由被告代为签约,但系争房屋实际由xx公司使用。

同年x月x日,原告向被告注册地发出催款函,明确至20xx年x月x日止,被告欠付房租x元、电话费425.8元、房租滞纳金5010元、提前终止合同补偿金1130元,合计4225.8元。原告称函上金额有误,被告否认收到该函。

审理中,原告称未曾接到被告报修,郑经理也未与被告进行过协商。20xx年x月,原告发觉系争房屋内已经没人,联系被告未果,x月初原告撬门进入房屋。目前该房已重新装修。

被告称,维修时被告曾将一把钥匙交给原告方维修经理(姓名不详),并告知郑经理,还有一把钥匙确未交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产权证、发票、催款通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自20xx年x月起未付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可予准许。被告主张房屋存在渗漏水及双方已就租金达成一致,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被告虽称于x月初迁出系争房屋,但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与原告办理交接,故被告要求租金计算至x月底,理由不足,本院难以采纳。被告申请调整滞纳金数额,本院将综合合同的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及缔约地位的强弱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被告同意支付电话费350.6元,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x大酒店房屋租金x元(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滞纳金2000元;

二、被告上海xx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x大酒店电话费350.6元。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9元、保全费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xx大酒店负担144.9元、被告上海xx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鲁檬

书记员 毨W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