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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与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某某。

委托代理人施志敏,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戚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戚某某应支付沈某某货款人民币140,000元,此款于2010年7月24日之前支付70,000元;于2010年9月24日之前再支付70,000元;

二、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如有任何一期逾期履行的,则由戚某某加付沈某某人民币20,000元;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1,907元,均由上诉人戚某某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13日签字生效。

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斌

审判员姚国治

代理审判员金猷

书记员王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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