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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客运司机,住(略)。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甲,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份,赵某乙(另案处理)为绑架他人勒索钱财,需用一假居民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就找到周口市客运中心站周口至蒋桥的客车司机夏某某,让夏某其办一张名为肖某东的假居民身份证。后夏某蒋桥找到蒋拥军(另案处理)为赵某乙办理假居民身份证一张,得款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夏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帮助他人打工而办证,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又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赵某乙(另案处理)为绑架他人勒索钱财,需一假居民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就找到周口市客运中心站周口至蒋桥的客车司机夏某某,让夏某其办一张名为肖某东的假居民身份证。后夏某蒋桥找到蒋拥军(另案处理)为赵某乙办理假居民身份证一张,得款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帮助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且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09年6月29日起至2011年6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国君

审判员:满援朝

审判员:张莉莉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燕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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