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侯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省X县X居委会X号。
被告万X,女,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省X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何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市X区X路X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公司诉被告万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原告不为被告缴纳综合保险人民币5131.8元(以下币种相同);2、原告不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差额3765.5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支付被告万x元;
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免于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7月3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蔡瑜
书记员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