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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某某、毛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韶山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韶山市X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韶山市人。

被执行人毛某某,女,汉族,韶山市人,系刘某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某某、毛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09年7月24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2009)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某某、毛某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次恢复执行后,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之后两被执行人分两次共交纳了5000元执行款到法院。2010年8月10日,两被执行人又交纳了9000元执行款到韶山乡政府。经查,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韶山市人民法院(2009)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某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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