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柳华,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路X弄X号思创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嵇金喜,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定,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华昕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3)静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庭前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上海华昕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99,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98.3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98。30元,由上诉人上海华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全耀
代理审判员庄龙平
代理审判员朱志红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