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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辉县市。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1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呈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呈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1月22日夜,被告人呈某某伙同他人携带盗墓工具,窜到获嘉县X镇X村北西大冢古墓地,正在盗掘该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古墓系获嘉县人民政府1989年11月3日确定的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要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呈某某亦作了供述,且有证人王xx、王xx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获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获嘉县人民政府公布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通告、获嘉县文物管理所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呈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呈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崔泽海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文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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