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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诉喻某甲、喻某乙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某,男,60岁。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58岁,法律工作者。

被告喻某甲,男,51岁。

被告喻某乙,男,54岁。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喻某甲、喻某乙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某甲、喻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初,原告为被告喻某甲承包的村学校制作安装教室钢窗价值x余元,安装完毕后,被告当时资金不足,经结算,还欠原告x元,但被告喻某甲只给原告出具欠条“钢窗款x元正”,下欠4000元款,由于二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经二被告协商,被告喻某乙自愿承担还原告4000元。经原告同意,被告喻某乙出具了欠款4000元的手续。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欠款共计x元及利息。

被告喻某甲、喻某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1年初,被告喻某甲在承包本行政村学校工程时,原告为被告喻某甲制作安装教室钢窗价值x余元,安装完毕后,被告当时资金不足,未付清工钱,由于当时二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经二被告协商,被告喻某乙自愿承担还原告4000元。后经原告同意,被告喻某乙于2001年5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叶某某顶帐款肆仟园正(4000元)”的欠条,并有被告喻某乙的签名。而被告喻某甲仍欠原告x余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喻某甲于2010年3月份偿还原告欠款1350元。2010年5月2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喻某甲催要欠款时,被告喻某甲向原告出具了欠条:“钢窗款壹万零柒佰肆拾正(x元)”。并有被告喻某甲的签名。被告喻某甲的落款时间仍写到欠款的时间即2001年5月26日。为追要该笔欠款,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欠款共计x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由二被告出具的欠条、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的款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利息的请求。因原、被告没有约定欠款利息,且又未约定偿还欠款的时间,因此,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喻某甲偿还原告叶某某欠款x元;被告喻某乙偿还原告欠款4000元。该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喻某甲承担120元,喻某乙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应启

审判员李庆申

审判员于新义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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