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阳曙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双方当事人认可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1961年12月31日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子,均已成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陈某某与彭某某自愿离婚;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陈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阳曙文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