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崇文,浏阳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柳某某因与被告谢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剑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晓阳、左回云参加的合议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柳某某与谢某自愿离婚;
二、共同小孩谢某欣(女,X年X月X日出生)由柳某某抚养,谢某每月支付小孩抚育费500元(从2010年4月1日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止);
三、各人衣物归各人;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柳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3月1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