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退休职工,身份证住所(略),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沿江大道开福寺口交通银行宿舍四栋X门X楼X号。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芋麻厂退休职工,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丰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熊忠玉、曹群辉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何某某和李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何某某自愿补偿李某某5000元;

三、长沙市开福区沿江大道开福寺口交通银行宿舍西栋X门X楼X号房屋内的所有电器和家具归李某某所有;

四、李某某自愿在2010年5月31日前搬离长沙市开福区沿江大道开福寺口交通银行宿舍西栋X门X楼X号房屋;

五、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何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丰艳

人民陪审员熊忠玉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童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