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退休职工,身份证住所(略),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沿江大道开福寺口交通银行宿舍四栋X门X楼X号。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芋麻厂退休职工,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丰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熊忠玉、曹群辉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何某某和李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何某某自愿补偿李某某5000元;
三、长沙市开福区沿江大道开福寺口交通银行宿舍西栋X门X楼X号房屋内的所有电器和家具归李某某所有;
四、李某某自愿在2010年5月31日前搬离长沙市开福区沿江大道开福寺口交通银行宿舍西栋X门X楼X号房屋;
五、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何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丰艳
人民陪审员熊忠玉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