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冠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东盛,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宝市汇金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封选波,灵宝市尹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灵宝市冠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灵宝市汇金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冠亚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东盛;汇金家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封选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灵宝市汇金家电有限公司已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任安生
审判员杨凯民
审判员赵曜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陈巍(兼)